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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7001-0001-2022-002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开发区数据迁移
成文日期 2022-09-30
标  题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22〕27号
发布时间 2022-10-22 10:52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2 10:52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2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三门峡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化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在国家、省规定时间内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到2025年基本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持续开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行动。总结评估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问题整改,全面取消国家、省明确的各类不合理收费项目。2021年3月1日后新建项目已签订协议、合同等且未履行结束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变更协议、合同相关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2.清理特许经营授权收费。市、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明确收费的具体取消时间、实施步骤和配套政策措施,2025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取消;未取消前,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2021年3月1日后新建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统一纳入土地开发支出或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3.规范计量装置强制检定费用。严禁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4.落实常态化监管。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曝光典型违规案件,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坚决防止不合理收费行为反弹。畅通“12315”“12345”平台和市长信箱等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规收费行为即接即查、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合理分担接入工程费用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优化接入工程设计建设方案,提高用户接入效率,降低接入工程成本,不得无故拒绝、拖延用户接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健全合理分担机制。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当地政府合理分担。其中,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分担办法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本方案印发后两个月内予以明确;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分担办法,市辖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本方案印发后三个月内予以明确,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区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办法,最迟于2022年12月月底前完成。根据河南省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和《河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2020版)》规定,接入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用户、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边界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电能替代改造和新建项目两类高压用户,以及低压小微企业用户除外)的供电,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用户的供电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增量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的供电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增量配电企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分担办法。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建项目,接入工程建设原则上按当地政府此前相关规定进行。接入工程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当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相关企业建设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政府分担费用筹资渠道。政府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另外负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规范工程建设安装和运维收费

  1.明晰用户承担费用情形。建筑区划红线内,无法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自建房产、工商业用户配套建设,以及既有建筑增扩建或改造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和设备设施的费用,由用户与安装工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含计量装置更新)工程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本方案印发后两个月内明确政府、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的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2.合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2021年3月1日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供水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由政府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建设安装环节市场化。建立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公平开放和市场竞争机制,健全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建筑安装企业施工的,应邀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可拒绝接入,待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接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河南省定价目录》内容、范围、权限及相关定价办法制定和调整水、气、暖终端销售价格,严格履行政府制定价格定价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2.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供水价格机制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完善节约用水的供水价格机制及建筑区划红线内二次加压调蓄供水成本疏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3.落实电力价格改革机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上网电价改革,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分时电价、差别电价以及非电网直供电价、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4.完善配气价格机制。严格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将符合规定的燃气管网和企业自用及租赁用于储气能力建设的储气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落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5.完善供暖价格机制。稳步推进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对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结合实际采用热量比、电热能耗比、经营收入比等方式,合理分摊供热机组电、热成本。各县(市、区)可探索建立针对清洁能源供热的补贴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1.规范经营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但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价格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暂未直抄到户且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或其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收费公示机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其他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收费项目应制订清单,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或缴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主动向终端用户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六)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1.健全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梳理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合理确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验收标准和接入工程定额标准,加强相关标准协调衔接,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直供并抄表到户,加快存量用户直供直抄改造。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通过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准入限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分离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同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商品房等买卖合同监管,规范与水电气暖相关条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3.提升企业服务效能。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推动水电气暖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积极推进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对标先进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4.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编制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开发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2021年3月1日后储备土地的,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指导、推进,确保工作成效。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属地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稳妥推进相关改革举措,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对取消收费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做好兜底保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取消的水电气暖行业收费项目


   附  

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取消的水电气暖行业

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及环节

取消项目

供水环节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供电环节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圧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保护定值整定计算费、带电作业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供气环节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供暖环节

   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计量装置检定环节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损坏的,由用户承担更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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